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范围
企业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当时政策认定为工伤或者已由企业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伤残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现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
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范围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职工退休享受定期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企业依法破产、改制时,工伤职工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待遇按政策规定未作处理或只作了部分处理的人员;原国有、集体企业依法关破后,原职工退休享受定期基本养老金期间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据政策被初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
依照规定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并终结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属于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范围。
二、依法参保,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