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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机制,努力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合力

  (一)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政府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基金全过程、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既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协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全面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和完善制度、经办、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存储、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支付合规、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的目标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要针对目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排查基金管理各环节和运行程序中的风险点,并及时对风险点、风险岗位、风险责任人建立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完善市级统筹条件下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审计、稽核、印鉴和票据管理,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相互监督、自动预警、运转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从制度上防范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有效控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

  财政部门的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基金收支计划和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部门的责任。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现场监督。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贪污、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案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审计部门的责任。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基金管理情况。

  (二)密切配合协同监督

  部门协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切实履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职能,及时汇总情况、公开信息,从政策制度、组织机构、监督方式、制约机制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它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报告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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