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紧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根据《规定》和省政府188号令,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制订出台规范性文件,需经法制部门审核无误后,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编号、颁布的,一律无效。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对本机关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已经失效的,要记录在案;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抓紧进行修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程序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自2010年1月1日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规定》确定的执法基本程序。
(二)努力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全面落实法定期限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承诺办结制度、当场办理制度等。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也要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要坚决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和“缓作为”,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严格遵守证据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定》确立的证据收集、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违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正确认定行政执法事实,并对以往调查取证的做法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修订和完善。
(四)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活动的具体办法、措施、具体标准、程序要求,作为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五、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