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1〕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程序,确保低收入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本州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四条 州民政局负责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指导工作。
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