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采取民主推荐、评选与组织考评、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逐级产生。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事迹要突出,必须好中选优,为群众公认,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和典型性,成为各民族学习的楷模。
(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评选条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进行评选。既要注意评选在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模范,又要注意评选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既要注意评选促进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模范,又要注意评选为促进其他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模范。对积极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在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和民族地区维稳工作中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团结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要优先给予考虑。
(三)评选的模范要考虑各行各业,模范个人中,少数民族应占表彰名额的较大比例。要注意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其比例不应低于15%。要有一定数量的基层群众代表。
(四)已受国务院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不再参加评选。
(五)解放军、武警已单独分配名额,不再参加地方评选。
(六)评选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州委、州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不参加模范集体评选;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模范个人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七)评选中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由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州级机关党委(党组)按照分配名额负责评审推荐,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计生部门的意见,是企业负责人的还要征求具有管理权限的工商、国税、地税、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工商联等部门的意见。所有评选出的表彰对象须在本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授予“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授予“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