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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1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省政府决定在今年下半年适时召开四川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总结成绩,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为做好我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工作,进一步促进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经州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总结第五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辉煌成绩和经验,大力表彰新涌现出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进一步动员全州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民族团结旗帜,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同心同德、开拓创新,为促进我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实现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全州各行各业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表彰名额。此次表彰分配我州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7个、四川省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24名。
  三、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活动,努力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坚持改革开放,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四)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长期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成绩突出;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做出重要贡献;在增进民族地区军民团结、警民团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致力于各民族的友好交往,推动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认真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坚持用“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在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和民族地区维稳工作中增进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团结;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勤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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