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国税局、州地税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发展物流业的税收促进政策;提供物流业税收征缴的相关信息。
三、落实机构,明确人员,建立全州物流信息季报制度
各县市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按季度定期报送物流信息。
(一)各县市及州级有关部门将物流信息联络机构名称、联络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于8月20日前报州商务局服务业发展科。
(二)各县市将物流业发展现状、发展规划和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建设的情况,于8月30日前报州商务局汇总后报州政府。
(三)州统计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等部门将物流业的统计信息、工商注册基本信息、税收征缴信息于8月30日报州商务局汇总后报州政府。
(四)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推进物流业发展的重大进展、重要举措、重大事件,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动态信息,要形成季报制度,每季度末报州商务局汇总报州政府、省政府物流办。
全州物流信息工作由州商务局负责收集、汇总,定期向州政府、省政府物流办报送物流信息。
四、请各县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物流业统计分析制度的通知》(川办函〔2011〕125号)文件要求,对规模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按照本文所附工作要求,认真填报《规模以上第三方物流企业清查表》,于8月30日前报州商务局。
五、信息报送方式
信息报送采取电子邮件或传真两种方式,格式要求为Word文档。州商务局联系人:张玉宝、高海,联系电话:2162607,电子邮箱:lssw_fzk@126.com。
附件:1.规模以上第三方物流企业清查工作要求
2.规模以上第三方物流企业清查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规模以上第三方物流企业清查工作要求
一、清查范围
在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界定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标准按“物流企业为3户及以上的企业提供商品运输、储存、配送以及包装加工等一系列增值服务”执行。
二、清查标准
对列入清查范围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上半年物流营业收入或本年度物流营业收入预计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为规模以上第三方物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