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置标准
(一)聊城市城区。设置3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城区。原则上设置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的乡镇,不再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三)农村乡镇或居民集中居住地。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距离聊城市城区或其它县(市)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上定点屠宰厂(场)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
(四)生猪集中养殖地区和屠宰加工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且不得从事代宰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确保2012年底前实现本方案实施目标。
(二)开展清理整顿。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严格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对本地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每个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重新确认、限期整改、关闭淘汰等措施,确保达到规划目标。对列入重新确认类的屠宰厂(场),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对列入限期整改类的屠宰厂(场),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达标合格后按程序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列入关闭淘汰类的屠宰厂(场),由各县(市、区)按照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三)严格审批程序。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市规划,并遵循“增一减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各县(市、区)在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前,要逐级征求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需超出规划新建大型生猪屠宰厂(场)的,必须同步关闭周边小型屠宰场点,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