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异动应急的工作机构,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第六条 在紧急状态下价格主管部门可提请政府成立应急领导机构,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粮食、公安、财政、经商委等部门参加,统一协调市场价格的监管,维护经济秩序。
第七条 价格异动应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二)统一部署、指挥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应急工作;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四)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五)报请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物资;
(六)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场价格监管的主要工作
(一)综合信息: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信息及其他材料,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预测和分析价格走势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警情级别,充当决策参谋;协调新闻媒体共同做好宣传工作。
(二)价格调控和管理: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建议,并负责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平抑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行为。
(三)市场监测:主要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对市场运行的重要商品进行实时监控和报告;分析本地区重要商品的销售、库存及价格变动情况;及时汇总监测报告。
(四)市场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投诉,迅速出击,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价格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 部门职责
(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及时向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