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应急工作制度
(一)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在省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因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
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等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对市场价格、货源等情况,实行实时监测,及时将监测、汇总、分析情况报告上级价格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将价格异动警情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自身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二)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的范围,实行不同值班制度,一般状态下,确保工作时间内有足够的人员值班;紧急状态下,确保工作时间内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并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和监控市场价格。州、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
(三)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部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的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
依据《
价格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引起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或者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因素消除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并对社会公告。对经营者和各地人民政府或者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