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科目笔试由州人事考试中心会同省人事考试中心,从国家题库中购买考试命题及试卷。
(二)专业科目笔试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中心会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组织命题。
(三)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笔试成绩。
(四)笔试的具体工作由州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 面试
第二十二条 面试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成立面试评委会,由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成立监察小组。
(一)参加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二)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采取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其内容和具体方式由用人单位(部门)确定。
(三)面试考官由有关专家及用人主管单位(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担任,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其中专家成员有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1/3。
(四)笔试面试成绩按照7:3的比例进行计分,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
第二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根据加权成绩高低,公布应聘者的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第二十四条 采取考核方式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相应的测试方式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 考核和体检
第二十五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体检须在指定医院进行,由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合格标准,由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和专业岗位要求确定。对体检结果要求复查的须经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同意并组织复查。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体检工作,对没有正当理由按时不参加体检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参考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和加盖医院公章,由医生整理、归类、移交给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