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治州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中照顾5分。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方式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聘用。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任命或调任的人员,从涉密岗位调整且未达到解密期的人员等,可直接聘用。
(二)专核聘用。对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人员、州内紧缺专业面向省内外招聘的人员、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岗位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采取以考核为主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考试聘用。除(一)(二)款所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近人员,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第十一条 单位因特殊需要,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开考试招聘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开考试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报批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和考核;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方案的制定与信息公布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其内容包括:
(一)经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空编数;
(二)岗位设置情况;
(三)拟招聘岗位、人数;
(四)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五)招聘方式及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