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要加强对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参加房地产开发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合理引导住房市场需求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新的房地产税收及信贷政策,着力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继续支持自住性购房需求。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和省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保证本市市区居民的购房需求。在一定时期内,凡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本市市区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限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能提供的,暂停向其售房;凡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