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要从稳增长、调结构、抗通胀、保民生和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引导市场理性开发和消费,推动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各县(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2011年,泰安市市区新建住宅价格指数(均价)同比涨幅要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幅度;各县(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由各县(市)研究确定,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1年,全市共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8713套,其中经济适用住房3495套,廉租住房1122套,公共租赁住房3826套,限价商品房600套,棚户区改造9670套。各县(市)要结合实际,适当提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尽快实现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的有效衔接,有条件的可予以并轨。可把城市危旧房、非成套住宅(筒子楼)、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中符合“解困”政策的家庭,均可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要突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把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与教师周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各类园区、企业利用自用土地,以集体宿舍等形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从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结余部分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也可一并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坚定不移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三、进一步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