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及时将在本社区居住15天以上的流入人口,特别是已婚育龄妇女纳入本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并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
(一)配合街道办事处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二)社区居委会每月要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清理清查;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在限期内回户籍地办理,有条件的可为其提供异地办证服务。
(三)动员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应采取补救措施的流动人口及时落实相应的措施,并报告街道办事处。
(四)进行流入人口全员登记,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跟踪服务管理。
(五)每月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打印的《流入人口反馈表》提供相应的服务管理。
(六)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单位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八、居民自治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群众自治工作水平。社区内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集贸市场、商场等流动人口集中从业地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协会会员开展经常性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公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动员居民参与社区计划生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九、居务公开
第三十条 社区居委会要公开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各种办证、审批等程序应制板上墙。定期进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
(一)新婚及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妇名单;
(二)申请《生育证》的夫妇名单及其法定再生育条件;
(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妇名单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情况;
(四)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救助、独生子女父母伤残死亡救助、节育手术并发症补助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人员名单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