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灾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需特别注意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明确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或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工程建设单位要负责监测并及时治理。建设工程施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避免因施工行为不当引发地质灾害或造成地质灾害隐患。
(二)多措并举,全面加强群测群防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乡(镇)、村、点五级群测群防网络,主动向社会公布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名单和防灾责任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街道)要重点抓好监测员队伍建设,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明确监测责任人员,切实加强巡查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监测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重点加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员和村(社区)防灾负责人的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和了解识灾、防灾、报灾、避灾知识,努力提高地质灾害易发区干部群众的应对能力。
(三)编制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完善保障体系。各县(市、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抓紧编制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乡(镇、街道)要逐点制订专门的应急预案,明确受威胁范围、监测预报方法、预警报警信号、转移疏散路线、避灾防灾地点、应急抢险措施以及各环节责任人员等。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适当范围内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四)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并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确保险情灾情及时接报。要加强与防汛救灾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合作,互通情报,确保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畅通。各县(市、区)要在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制订防灾预案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挥系统,组织一支技术过硬、随时可以调动的抢险应急处置队伍,提高灾情处置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如遇突发性地质灾害,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