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随机抽取案卷方式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提供或者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采取选送案卷方式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提供或者报送自选行政执法案卷;
(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评查,也可以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确定的地点进行;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和标准审查行政执法案卷并制作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应当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单位、名称、文号、存在的问题、判定的依据、初评意见和建议等,并由两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签字;
(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案卷评查表上注明复核意见;
(八)组织听取被评查单位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并根据被评查单位意见对所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再次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定所评行政执法案卷结果;
(九)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
(十)确因工作需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出具公文并采取特殊登记措施,由专人保管、专人评查,防止毁损、遗失、泄密;
(十一)反馈或者通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十二)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不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可当场进行反馈或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等形式要求被评查单位进行整改;
(十三)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通知被评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取回行政执法案卷。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构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年度重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符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要求。具体方面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