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府办〔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规定》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十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茂名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依法归档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相结合、形式规范与内容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