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省制定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的配套文件。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则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3)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省级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5)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市卫生局、经信局负责)
(6)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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