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将家庭病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中央补助14元、省财政补助13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全面建立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按当年筹资的20%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城镇职工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4)继续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5)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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