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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院个人自付费用减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医院核定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按减免比例减免的金额,在优抚对象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同时进行减免,个人只需支付报销减免后的剩余费用。然后,医院将优抚对象住院自付费用的数额、按减免比例减免的金额,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异地住院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报销基本医疗费用的同时,对其自付费用进行核定),再经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减免资金,财政部门直接将减免的资金划给优抚对象住院的定点医院(异地住院的减免,本人凭异地住院资料,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减免的金额报销)。

第六章 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依法接受社会捐助的资金等。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主要用于:
  (1)无工作单位和单位无力参保及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
  (2)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门诊补助;
  (3)优抚对象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的减免;
  (4)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
  (5)严重慢性病,需长期医疗药品依赖而家庭负担确有困难的临时救助;
  (6)其它特殊医疗资金项目等。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财政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要加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投入,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的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为无工作单位和单位无能力参保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协调部门间各项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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