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还享受门诊补助待遇,门诊补助标准为:一至二级每人每月300元,三至四级每人每月250元,五级每人每月200元,六级每人每月150元。
门诊补助所需的资金,由残疾军人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
门诊补助,按月发给残疾军人个人。
第七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及起付标准费用,下同)给予适当减免照顾。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的,一至四级可免80%,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可免35%。
残疾军人因病住院,医疗费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部分,以及用药品种、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规定范围部分,所产生的费用不予减免。
各地要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补助保障,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解决。
第三章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八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随工作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单位无能力参保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部分,由优抚对象所在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或居委、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批后,由优抚对象所在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