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要求,在充分考虑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的基础上,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任务。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各级政府对现有城市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将政府举办的优质卫生资源注入到社区,一是城区乡镇卫生院、撤镇改街地区卫生院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是在茂名市城区应在市政府、区政府的协调下,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每街道选定一间二级或三级医院举办的门诊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是对已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限期改造,两年内达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的予以停办。
在城市新区建设中,对必要的改扩建或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支持,按照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独立占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15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占地和用房纳入城市规划中的居民小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2、明确建设任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配置基本医疗、康复设备,使其具备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康复服务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至2011年底,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2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65个(机构设置见附表)。
3、统一建设标准:
依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以面积不低于1000m2的标准设置,按地域要求下设1~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不少于150m2,功能分区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科室设置和设备配备。
(二)落实经费。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市)财政分别负担,除省财政给予补贴外,市、区(市)财政补贴采用对机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以奖代补方法支付,不足部分由举办单位自筹解决。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通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式体现。此项费用中央财政负责10%,省级财政负责45%,余下45%由市、区(市)财政负担(具体分担比例另行通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购买,按人均每年每人15元购买,到2011年按人均每年每人20元购买。主要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接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重性精神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健康档案建立、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由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财政、物价、社会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数和基本公共卫生及残疾人康复工作完成情况,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绩效考核,奖惩兑现。
为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培训,在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总额中每年提取1%费用,设立社区医务人员培训专项基金,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经费,全市统筹,用于全科医生、社区护理、社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社区工作人员提高学历教育的奖励。
(三)健全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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