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镇(街道)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管辖区内属责任范围的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防御能力,制定防御台风洪水的方案(包括特大洪水导致防洪工程失效或蓄水工程出事后的处理措施),即根据不同的各级洪水位高程,按水面线推算出洪水淹浸的地区,订出抗洪抢险措施和人员物资安全转移的路线和安置地点。一旦发生灾害时,按预案实施。所制定的防御预案,要送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标准和工程实际状况,坚持防汛防旱并重和兴利服从防洪防旱的原则,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行计划,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三防指挥部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三防部门的监督。水库必须执行按照规定已审查批准的防限水位和调度方式。汛期初应控制有一定限度的防洪库容,汛期末应按限制回蓄水位蓄满水,做到既保证水库安全,又保证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十三条 各级三防办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基础建设和管理,提升应对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一)市和各县(市、区)三防办必须逐步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即要有日常的办公室、指挥调度室、通讯室、计算机室、休息室等。
(二)市对各县(市、区)和大型水库,各县(市、区)对各镇(街道)、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必须建立和健全三防专用通讯网,同时,建立电信程控有线公众通讯网,并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和操作维护保养设备,及时排除故障,保证三防信息畅通无阻。
(三)市和各县(市、区)三防办,应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建立与水文、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对河流、水库区域的雨情、水情收集和了解掌握气象信息的速度及准确度,进一步发挥水文、气象的预报测报作用。
(四)建立和健全市与省、市对各县(市、区)大型水库的电子计算机光纤互联网、会议会商系统,完善资料数据库。
第十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三防办,大中型水库、小㈠型水库、万亩以上堤围管理部门,各镇(街道)政府、村委会,以及城镇工矿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负担的防洪任务和抢险需要,按省、市防汛抢险物资标准的有关规定(标准见附表),准备好抢险的砂、石、木桩、纤维包等物资工具。落实好抢险队伍的领导、人数、名单和编队,一旦需要,能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第十五条 北部山区容易发生山洪暴发、山体滑坡的地方,有关镇、村委会、村组应编制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加强预防监测工作;每年雨季到来之前,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有明显险情征兆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防御和动员群众撤离险区。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三防办、水务部门,每年汛前应结合防洪工程安全大检查,对行洪河道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厂房以及侵占行洪河道的建筑物,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设障者限期改建或拆除,以保证河道行洪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