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其成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职责任务:
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指令,制定三防措施,落实三防的经费和物资,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三防和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年度三防工作,统一指挥本地区的三防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七条 各级三防办的职责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三防指挥部的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制定和完善三防工作各项办事制度,具体处理日常三防工作业务。发现灾害性天气和三防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汛期(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下同)值班。每年汛期及非汛期出现灾害性天气时,实行昼夜全时值班,及时了解掌握和分析气象、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以及各地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行动情况,及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组织汛前、汛后防洪工作安全大检查,督促险工险段的加固处理及水毁工程的修复;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与管理。
(五)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有关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六)根据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发布灾情公报。
(七)组织主持审查批准水库防限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及有关防洪工程的度汛计划,并监督执行实施。
(八)组织编制、修订防洪、防风、防旱应急预案,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有关实施的具体办法。
(九)组织编制河流和水库的洪水预报作业方案,协调做好河流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十)组织做好水旱灾情评估的资料调查和方案编制,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实施。
(十一)组织建立和健全三防通讯网及电子计算机信息网和数据库。
(十二)组织防洪抢险技术培训、收集和推广、应用三防工作的各项先进技术设备,先进经验。
(十三)做好三防工作总结和资料整理汇编。
(十四)完成上级和本级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三防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责任制、分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各县(市、区)、镇(街道)的行政首长,对该管辖地区的三防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一名副职专管。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有关三防的规定,组织做好三防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
2.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洪防旱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洪水和干旱的能力,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