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节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村庄建设除外)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竣工档案预验收,领取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应当在申请规划验收前进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依据验收条件、标准验收合格的,解冻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予验收。
第六十五条 建筑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六)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第六十六条 市政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二)施工隐蔽前已申请检验并委托测量。
(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四)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资料,竣工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六十九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
第七十一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竣工验收后五年内以及城市支路、小区主道、次道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城乡规划执法效能监察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行多部门联动的行政执法机制,建设、国土、房产、消防、人防、供电、供水、安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联合执法。
第七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并依法行使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七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