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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或者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需要,需要使用未征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二)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地上建筑物按临时建筑物处理。
  (三)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在终止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前,应当依法对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原状。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港口、机场、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领取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定的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开发需要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五十条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先报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并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大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其他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纸和文件。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二)未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做出设计修改的。
  (三)设计单位资质和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布局或者对原设计做出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的(不含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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