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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且尚未建设的用地,在申请建设、转让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相关单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登记发证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条 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条件的,必须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变更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第四十三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同意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和绿化补偿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照《茂名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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