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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规划区范围内,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参与并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向编制城乡规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包括地籍、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调整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市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将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省政府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八条 分区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各片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由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编制分区规划,应征求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分区规划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以小区为编制单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城市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余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块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
  城市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余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水东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报电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电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备案。其余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委会审议,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和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制镇,在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和镇近期建设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和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
  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中村”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和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但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防灾、绿地等系统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专项规划经市规委会、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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