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府〔2009〕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把茂名市建设成为宜居的现代化海滨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级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划定。
茂名市城市空间结构体系由组团、片区、小区、地块构成,地块为最小的规划建设用地单位,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划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制定,符合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市级城乡规划工作应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准。
第五条 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茂名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最高议事机构。
市规委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茂名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督和指导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茂南分局、茂港分局)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城乡规划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乡规划测绘的中长期规划及制定规划测绘的年度计划。
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规划管理和规划执法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服从市政府依法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保证渠道畅通无阻。鼓励公众对城乡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市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制定《茂名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及其标准。
第十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