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9〕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林业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州水库库区森林生态保护,改善和优化库区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高州水库水源和生态保护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是指高州水库集雨区范围内按法定程序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
高州水库市级生态公益林具体范围,由市林业局会同高州市政府、市鉴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划定。
第三条 对划为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由市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镇政府、村委会等机构,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库区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明确规定禁止毁林种果、毁林种速生桉以及其他的开发经营活动,实行全面封山育林,保护和提高库区森林生态功能。
第四条 对已签订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的林地、林木,实行效益补偿制度。
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损失性补偿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划拨,专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损失性补偿按每亩20元的起始标准执行。库区现有的生态公益林未达到市级补偿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市林业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研究补足。今后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随省级生态林补偿标准的上调而作相应幅度的调整。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所需工作经费(包括界定经费和管护经费等)由市政府和高州市政府按6:4比例承担。每年所需经费由市林业局和市鉴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提出送高州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