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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对服务业企业的金融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完善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创新贷款模式,加大对中小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安排担保资金,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融资。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措施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组织。推进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探索实行仓单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等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四)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
  在编制各类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用地,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指标分配比例;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对列入国家和省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城市新区和中心镇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城乡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未经许可不得改作他用。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报建手续的同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五)理顺服务业价格政策。
  逐步消除服务业与工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不合理价格政策差异。清理并减少服务领域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卫生部门对取得健康证,并连续在餐饮行业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不再收取卫生知识培训费;餐饮企业员工的健康证可在市内跨区域使用,在市内流动的,1年内不再重复体检。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含中介服务)、强制性培训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等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或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严禁向服务企业乱收费,检查和罚款行为必须依法执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2010年2月前,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对服务企业收费清理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等措施,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物价、监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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