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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培育发展知名品牌。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加强对服务业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的保护,建立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支持服务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引导企业按国家标准规范经营,提升服务水平,培育发展知名品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扶持范围。
  (七)加强服务业人才培养和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
  引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与服务业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建立企业积极参与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机制。
  (八)提高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
  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国内外经济实体投资我市服务业。加强服务业招商引资工作,将服务业纳入对外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做好服务业对外招商项目的开发、编制、推介等工作。鼓励引导外资参与国有服务业企业改造。加强服务业各领域的区域合作,促进服务业市场统一开放,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五、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一)充分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的带动作用。
  整合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优化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结构。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市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补贴或贴息,并与国家和省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相衔接,为我市申报国家和省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提供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在近期,市政府将选择重点培育发展一批服务业企业和重点服务业项目。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服务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抓好对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节能等项目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试点物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对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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