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础养老金
年满55周岁,缴费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可享受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年满55周岁,缴费累计未满15年的,补满15年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年满55周岁,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不缴费,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基础养老金的资金由州、县财政按7:3比例承担,州、县政府根据财力和经济发展、物价指数等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基金管理
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实行州级统筹,以县级为核算平衡单位,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基金分开管理。新农保养老金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审定后安排划拨资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个人帐户资金在缴费期内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具体标准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个人 帐户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基金监督
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业务监管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使用、保值增值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对事关基金安全的事项及时进行处置。加强财政、监察、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全过程的监管,保证及时、准确发放到个人。要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九、经办能力建设
州、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新农保经办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确定人员,做好参保登记、建立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资金归集、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各级政府从现有编制内调剂新农保工作人员编制,并将新农保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内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制度衔接
试点实施后已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可将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新农保,并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按新农保标准核算后转入新农保个人帐户;符合领取条件的,按月计发相应待遇。
试点实施后,参加了新农保,也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区居民,可将其新农保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并享受待遇的,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未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部分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帐户,符合领取条件的,计发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