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北政〔2009〕16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州农牧区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牧区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十届州委第三十七次常委会议精神,经州政府研究决定,2009年在我州海晏县2个乡(镇)开展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相结合以及政府负责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牧民基本生活。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坚持从农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农牧区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坚持政府引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务目标
新农保试点的任务目标是:2009年在海晏县所属2个乡(镇)启动试点,探索机制,积累经验。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海晏县试点乡(镇)农牧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牧区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以全州上年度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以全州上年度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为缴费比例。
五、个人帐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个人帐户。
有条件的村集体、企业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地方政府、村集体、企业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各种补助和资助要向计划生育对象、农村义务兵、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倾斜,多渠道解决他们的缴费资金来源问题。
个人缴纳相关的补助和资助及利息收入记入个人帐户,完全积累,实账管理。
参保人员满55周岁,根据其个人帐户资金储存额和平均余命年数等参数,按保险精算原则确定其领取标准,按月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