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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海北州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对于关系民生的相关项目配套资金,州、县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年初财力有限确实无法足额安排的,要在当年新增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防止形成新的欠账。

第三章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实行上报备案制

  第七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号)的规定,省财政直接分配到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州财政不得通过结算等方式进行调整,州本级财政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每年从自有财力中安排一定量的专项资金向所属县进行专项补助。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后,各县财政部门要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对县级机构运转公用经费标准的目标要求

  第八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在确保工资发放和社保资金的基础上,应适时调整其机构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运转水平。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转所需公用经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通讯费、取暖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和车辆经费。
  第九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在年初预算安排机构运转公用经费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人均标准5000元,编内车辆经费每车13000元至18000元。各地应从2009年起分三年逐步达到上述标准。
  第十条 各县应按以上标准,在现有财力状况下,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水平并进行动态管理,然后相对固定下来。今后要随着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和财力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完善公用经费标准,使之达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以确保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州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对所属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对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乡镇运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各县今后不得再发生对职工个人的财政性欠账问题,如发生新欠,要按照实际发生额在两级结算中从其自有财力中予以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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