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备案的通知
(东署办〔2011〕110号)
各县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海东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加强对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确保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
三十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的规定,进行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备案工作。现将海东区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和保护范围(见附件)通报你们,请严格按照“条例”和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保护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