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患特殊疾病、慢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者负担,根据《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
依据《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实施意见》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特殊病、慢性病是指严重影响生活质量,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一些特殊和慢性疾病。
三、病种
(一)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等细胞免疫性治疗;
(二)脏器官功能衰竭、血液、腹膜等透析治疗;
(三)慢性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治疗);
(四)糖尿病I型、糖尿病II型(出现并发症)治疗费;
(五)高血压Ⅲ期、冠心病(心、脑、肾并发症之一);
(六)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治疗;
(七)肺气肿、肺心病、活动性肺结核治疗;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九)长期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强迫症)。
四、经办程序
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领取《海东地区特殊(慢性)病种申请表》、《海东地区特殊(慢性)病鉴定表》,提供既往病历(证明该患者具有半年以上病史)和三级甲等医院门诊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单,由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建立慢性病档案后,方可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门诊费用;居住异地的参保患者,需提供当地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建立慢性病档案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门诊费用。
特殊病和慢性病患者需建立年度审核制度,每年1月份为申报阶段,2月份为检诊,4月份患者享受待遇,并根据年审情况决定注销或继续享受。
五、管理
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附有复式处方,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开的发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