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汇编审核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预算年度扩面征缴计划、职工工资增长、当地财政补助、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享受对象增减变动、待遇调整计划、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因素。
3、负责督促、检查、稽核各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支付及扩面工作。
4、负责与省上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的医疗费用结算和划转。
5、负责对各县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查处各种违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改进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县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
1、切实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负责建立登记本辖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做好城镇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
3、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按时上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4、认真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及待遇审核支付工作。
5、负责与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书及费用结算。负责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级统筹后,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新增加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各县社保局上报地区,统一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布,原各县已确定的县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零售药店,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合格后,一并确认公布。
第七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公布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岗前培训和计算机联网建设,所需费用由申请定点单位自行承担。经培训和网络验收合格的,确定为定点,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办法与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实施意见同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