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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4)次月5日前各县社会保险局与地区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账。

  (5)各县及地区本级将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首先划入个人账户,然后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公务员补助基金。

  (6)各县欠缴的历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个人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一次性补缴清。

  (二)统筹基金的支付

  1、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本级及各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情况,按月向地区财政局提出支出申请,经地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从地区财政专户拨入地区社保局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再由地区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支出专户拨入地区本级及各县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专户。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地区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按统一业务流程支付。

  3、每年12月份各县社会保险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专户内基金的账户余额为零。

  六、组织实施

  1、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2、地区财政局积极配合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级财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以及地级统筹专户管理和基金的上解、下拨工作。

  3、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的组织落实,地县社保局具体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的各项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历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4、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的顺利实施,各县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各县留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公务员补助基金)全额上解到地区社会保险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七、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财社字[1999]15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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