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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地级统筹的参保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公有制组织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三)农村居民中,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人员;

  (四)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员、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本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意见。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地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以及各项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但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3、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146号)和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海东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东署办[2006]17号)精神,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5%筹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足额拨付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根据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署办[2005]119号)规定,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4%全部划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1%由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使用,主要解决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报后的自付部分再按规定核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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