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1月初,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县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企业名单,由地区经商委负责审核确定,经行署批准后上报省经委。
(二)每年3月底前,经省经委上报国家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审核各地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后,由省人民政府向行署下达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三)每年4月中旬,行署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及企业。由地区经商委通过行署网站、《西海农民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告涉及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企业名单及关停时间,并上报省经委。
(四)每年10月底前,各县全面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得恢复生产)。及时组织完成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及初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意见格式见附件3)。同时,将本县当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上报行署。
(五)每年11月底前,由地区经商委牵头,会同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银监局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上报行署。并通过行署网站、《西海农民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全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同时,积极配合省政府联合检查组对全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
(六)每年12月底前,全区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考核总结材料由地区经商委报行署批准后,上报省经委。
四、奖惩措施
(一)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二)对完成年度淘汰目标任务的县及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省安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金融等部门在技术改造、新建项目、土地开发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职工安置及融资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地区财政局、经商委要根据《
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各县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具体情况,积极争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及省级财政奖励资金,以奖励的形式给予补助,并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