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经商委等部门关于海东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署办〔2011〕128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省驻地有关单位:
地区经商委等十一部门《关于海东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海东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
(地区经商委、地区发改委、地区监察局、地区财政局、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国土局、地区环保局、
地区工商局、地区质监局、地区安监局、中国银监会海东监管分局 二○一一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8〕14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全省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根据工信部等十八部委联合下发的《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6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推动节能减排的必然要求。各县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人、措施有力、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确保全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等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