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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海北州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海北州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2009〕18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海北州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海北州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农牧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州农牧业户籍,男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 新农保制度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坚持从农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农牧区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权利和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帐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财政负责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 新农保制度由本州试点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农保基金实行州级统筹。
  第六条 州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新农保试点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新农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村(社)委员会根据州、县、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为本村(社)参保人员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收缴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州、县劳动保障部门下设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 新农保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标准为本州上一年度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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