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茂名市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程序
一、提出编制报告
镇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前,向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同时,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规划和任务要求,对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提出原则性要求。
二、委托编制单位
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结合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将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三、前期准备工作
镇政府组织召开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动员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发动全镇积极配合做好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四、编制规划纲要
规划编制单位完成调查研究后,提出两个以上具有不同特点、体现不同思路的规划方案,在征求镇政府、有关部门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较,选出一个最佳的规划方案,并以此为基础,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完善规划方案,编制规划纲要。
五、规划纲要审查
建制镇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由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规划纲要的审查以审查论证会的形式进行,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和县(市、区)、镇有关部门参加,在听取规划纲要汇报、实地踏勘的基础上,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六、编制规划成果
召开规划纲要审查论证会之后,镇政府应就审查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及成果编制的工作安排等,向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编制规划成果。规划成果编制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和《广东省村镇规划指引 》(GDPG--002)等的要求。
七、公示征求意见
镇政府应当组织对建制镇总体规划成果进行公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征询公众意见可采取召开不同层面的公众代表咨询会、评议会、听证会、网上发布以及公开展示等多种形式,时间应不少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