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责分工。市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茂名银监分局负责指导、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茂名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要密切配合市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登记管理,依法进行年度检验,确保合法经营。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和非法收贷等金融违法活动,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市财政、税务部门依照国家、省财政、税务主管机关的政策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协助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和风险防范工作,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顺利开展。
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并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要明确指定县(市、区)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四、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必须制定风险防范机制。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在市金融办和茂名银监分局的指导下,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市金融办。
联席会议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能,跟踪监管资金流向,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测;市金融办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指导和督促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加强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吊销其营业执照,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报请省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