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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第一批试点范围:高州市、茂南区、电白县。
  (二)试点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1月至3月31日):建立茂名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工作部署;确定试点地区,组织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出资股东资格,受理申报材料。
  第二阶段(2009年3月至9月)经审核、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后,首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
  第三阶段(2009年9月起):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试点工作程序。
  1.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试点县(市、区)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市金融办。
  2.市金融办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提出建议报省金融办审批。
  3.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茂名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在10个工作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照《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操作程序,从严控制准入。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建立茂名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金融办牵头,会议成员单位包括茂名银监分局、人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法制局等。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针、政策,统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对各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审查;三是指导和督促各试点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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