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管理和保护规定》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管理和保护规定》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管理和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管理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徒骇河、马颊河和德惠新河(以下简称三干流)河道、堤防及其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保障全市防洪排涝和调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干流河道及其堤防工程设施。
  第三条 三干流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三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第五条 三干流河道堤防安全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外150米。
  第六条 三干流支流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三干流堤防工程设施包括闸、坝、涵洞,其管理范围为闸、坝、涵洞边线外50米;保护范围为闸、坝、涵洞工程管理范围外100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