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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展“土地管理年”活动的意见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负责对土地违法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接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置。
  (五)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场所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电力和市政公司等单位不予通电、通水、通气。对已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函告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不得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项目继续建设。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责,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五、工作要求
  开展“土地管理年”活动,是行署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务求实效。
  (一)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强化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证。开展这项活动,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需要,对正确处理好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关系十分重要。通过开展“土地管理年”活动,坚持把依法规范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彻落实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对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加快盘活存量,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我区实际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和行署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认真实施,确保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领导。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是今年全区国土资源工作的一件大事。各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行署成立“土地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由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地区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地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局、发改委、农牧局、审计局、公安局、林业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经商委、文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专职人员名单上报地区“土地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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