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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铁岭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9年铁岭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3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2009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53.95万人,比上年新增14.5万人,参保率达到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30.4万人,比上年新增14.7万人,参保率达到80%。(劳动保障局负责)

  2.将全市7.9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的在职职工,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其他在职职工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全面启动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劳动保障局负责)

  3.农村常住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184.3万人,参合率达到99.3%。(卫生局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全面落实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为每人80元。(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在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以上和60%以上。(劳动保障局负责)

  3. 新农合全部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实际住院补偿比例比2008年提高5个百分点。(卫生局负责)

  4.参保职工在铁岭辖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现持卡就医购药。(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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